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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局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提出新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2007年第112号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提出新规定,明确了21家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对应39个国家和地区业务的区分范围。自2007年9月1日起,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为39个国家和地区的废料,未经装运前检验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一律禁止入境,装货地或发运地不属于指定区域的,可就近向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或者直接在运抵口岸后实施逐批全数检验。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疆地区与周边国家来往不断深入,新疆与周边国家贸易额逐年呈上升趋势,进口贸易中废物原料贸易占一定比例,进口量处于逐年上升良好势态。为保证我国新疆各地进一步规范做好进口废物原料贸易,确保进口废物原料贸易健康稳步发展,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新疆广大的国内收货人要高度重视这一新的规定要求,积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境外相关的供货企业,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相关要求做好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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